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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區天然氣15日起降價,之前買的 貴氣怎麼算

鎮區的居民用戶,1月15日前可別一次性買太多天然氣。因為1月15日就要實施新的天然氣價格,鎮區居民天然氣價格下調到和市區居民的天然氣價格一樣3.6元/方。對於1月15日前後的過渡期,抄表用戶怎麼計收費用?昨日,市物價局發出《關於我市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解釋,1月15日前未能完成抄表的,燃氣企業可按綜合平均銷售價格(按抄表周期內天數比例計算)計收天然氣費用。價格異動時可采取暫停、提前調價等調控從1月15日開始,全市居民用氣銷售價格為每立方米3.6元(大市區居民用氣價格保持不變,鎮區居民用氣價格由4.4元/立方米下調至3.6元/立方米),公用性質用氣為每立方米4.4元,工商業用氣最高限價為每立方米5.6元,分銷用氣為每立方米3.85元(初次調整價格與原銷售價格保持不變)。在以上分類氣價基礎上,我市將對非居民用戶實行購氣成本與銷售價格同方向聯動的動態調整機制,即成本上升價格隨之上升,反之亦然。按照方案,城市管道天然氣企業綜合平均購氣成本累計變化超過0.1元每立方米時,即啟動聯動機制,並按“同向聯動”原則調整非居民用戶銷售價格,調價間隔原則上不小於6個月。1月15日前的預購氣量按原價格執行那麼,1月15日前後的過渡期,將如何收費?市物價局解釋,1月15日前的預購氣量按原價執行,1月15日起新購氣量執行新價格。因此,鎮區居民在1月15日前購氣的話,別一次性購買太多,1月15日開始購氣才會更劃算。而市區居民則不受影響。實行抄表計量收費的,企業應於1月15日前完成抄表工作,並從1月15日前最近一次抄表起按新氣價執行。由於客觀原因在1月15日前未能完成抄表的,燃氣企業可按綜合平均銷售價格(按抄表周期內天數比例計算)計收天然氣費用。此外,物價局要求,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要按規定做好宣傳解釋和明碼標價工作。低收入人群享受優惠政策從1月15日起,對低收入群眾實行氣價優惠政策。本市戶籍的在鄉孤老優撫對象、五保戶、低保對象及殘疾軍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遺屬,每戶每月18立方米以內用氣量按居民用房子信用貸款利息貸款全省皆可處理氣價格的40%計收,超過部分按原價收取。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雲林縣貸款免保人.com/2014-01-10/161305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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